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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24.07.11

重磅新规!事关物流仓储,亮点速览→

本文转载自 深圳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

2024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于近日正式发布
修订内容包括涉及
厂房、仓储,物流建筑的层高等内容

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超大城市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执行)。


一、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仓库、物流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二、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商业、办公、新型产业、厂房、仓库、物流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 超高空间层高 - 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要求
住宅、宿舍、商业、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厂房、仓库、物流建筑的层高应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控制。

厂房

一、外部空间
一般规定:
(1)厂房具有跨度较大、空间开敞、荷载较大、功能单一等特点,其设计应考虑生产工艺及货运等基本要求。
(2)普通生产厂房不应按照新型产业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
内天井一般不应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短边应大于 24m。
建筑高度厂房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70m。
场地设计普通工业用地内应合理布置生产活动场地,合理疏导人流、普通车流和货流,充分考虑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安全性;货运流线与其他车行流线宜分开设置,避免相互干扰。厂房应邻近货梯设置卸货场地,卸货场地应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二、内部空间
一般规定:
(1)厂房平面应规整方正,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1000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类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除外)。
(2)厂房的电梯设置应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要求。

三、室内透空空间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仅限门厅、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阳台、设备吊装、运输口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以下室内透空空间面积限值时,按公式 1 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1)当 S1 ≤ 50000 时,S2 = S1×3%。
(2)当 S1 > 50000 时,S2 = 50000×3% +(S1 - 50000)×2%。
其中 S1 为本栋厂房功能规定建筑面积,S2 为室内透空面积限值,单位为㎡。

四、通用型标准厂房建筑层高
(1)单层厂房层高超过 8m 但不超过 16m 时,按 2.1.5.3 公式 2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 8m);层高超过 16m 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 1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 8m,或二至六层层高超过 6m,或七层及以上层高超过 5.4m 时,按 2.1.5.3 公式 2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 3m)。
(3)经专题论证后,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并取得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按实际生产需要设置层高。
(4)厂房屋面结构找坡≤ 3% 时,层高可按最低点计算。
(5)厂房首层架空停车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本栋首层建筑面积的 30%。

五、定制型专业厂房建筑层高
定制型专业厂房的建筑层高可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所确认的实际工艺需求进行设计,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进行约定。

六、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设备平台),超过本层厂房规定建筑面积的 2% 时,按 2.1.5.4(1)公式 4 另43第 5 章 建筑分类设计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仓库

一、外部空间
一般规定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库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 方便使用。
内天井一般不应采用内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艺需要而采用时,内天井的短边应大于24m。

二、内部空间
一般规定建筑平面一般为大开间,如需分隔,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单元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
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内部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三、建筑层高
(1)单层仓库层高超过 11m 但不超过 22m 时,按核减建筑面积= [( 超高空间层高 - 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11m);层高超过 22m 时,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2)非单层仓库首层至五层层高超过 11m,或六层及以上层高超过 6m 时,按核减建筑面积= [( 超高空间层高 - 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 3m)。
(3)经专题论证后,确因仓储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并取得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按实际仓储需要设置层高。
(4)仓库屋面结构找坡≤ 3% 时,层高可按最低点计算。
(5)仓库首层架空停车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本栋首层建筑面积的 30%。

四、阳台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含公共阳台),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 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物流建筑

除本节要求外,物流建筑其余要求参照仓库执行。

一、外部空间
各建筑功能应能明确区分,并分别符合各自的设计规范和本规则相应建筑分类设计要求。

二、内部空间
建筑层高
(1)单层物流建筑层高超过 11m 时,按核减建筑面积= [( 超高空间层高 - 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11m)。
(2)非单层物流建筑首层至五层层高超过 11m,或六层及以上层高超过 6m时,核减建筑面积= [( 超高空间层高 - 层高限值 )/ 层高标准值 ]× 超高空间投影面积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 3m)。
(3)经专题论证后,确因物流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并取得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按实际物流需要设置层高。
(4)物流建筑屋面结构找坡≤ 3% 时,层高可按最低点计算。
(5)物流建筑首层架空停车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本栋首层建筑面积的 30%。

建筑层高的限值和标准值


内容摘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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